(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唐绍全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绍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8号罪犯唐绍全,重庆市北碚区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2008)沙法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绍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1年4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4月2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4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3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唐绍全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唐绍全,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唐绍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绍全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