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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杨×非法出售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

案由

非法出售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0002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4年3月6日被羁押,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晁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于2014年3月6日13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地铁5号线崇文门站D出口处,以现金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康×非法出售39份《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后,被民警现场抓获。从被告人杨×身上起获欲出售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共计5397份。涉案物品已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起赃报告,照片,证人康×、倪×、钱×的证言,辨认笔录,发票鉴定证明,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户籍材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非法出售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此次犯罪系部分未遂,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发票五千四百三十六份,人民币二百五十元及作案工具手机、背包、信封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丽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岳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