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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原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铁岭县森昱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原野实业有限公司,铁岭县森昱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541号原告:广州原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增城市江街东区高科技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梁思析。被告:铁岭县森昱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英城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原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铁岭县森昱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原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主张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是原告对自己债权的一种处分行为,其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原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白 玫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樊珈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