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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李超群与王利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群,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李超群。被执行人:王利。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251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王利所有的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和理念牌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对该车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利所有的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和理念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效军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