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1227���原告林某甲,女,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某乙,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徐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东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