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0092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92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某甲,女,1991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某乙,男,1964年7月2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5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孙某某与郭某甲、郭某乙、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确认,郭某甲、郭某乙、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孙某某彩礼款17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郭某甲、郭某乙、张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住处不详,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明辉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可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