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徐少民终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少民终字第000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甲,儿童。法定代理人薛某(系丁某甲之母),女,1988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晓芝,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乙,农民。上诉人丁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丁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少民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某甲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某甲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丁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 红代理审判员  杜秀兰代理审判员  石镜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硕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