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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姚树信与霸州市康仙庄乡石城二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树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霸州市康仙庄乡石城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志军,系该村村主任。上诉人姚树信与被上诉人霸州市康仙庄乡石城二村村民委员会劳务费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原告诉求的工资实为村委会成员的补贴,其标准及数额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原告起诉的“工资”实为村委会成员应享受的补贴待遇问题,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内部解决问题,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据此驳回原告姚树信的起诉。姚树信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对拖欠工资的起诉,而非对工资标准的起诉。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并予以公正处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诉求的工资应为村委会成员的补贴,其标准及数额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上诉人起诉的工资实为村委会成员应享受的补贴待遇问题,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内部解决问题。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韩景录代理审判员董聚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文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