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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周乐耳与沈铭、郭传林、杨克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乐耳,沈铭,郭传林,杨克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1283号原告周乐耳,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铭,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郭传林,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克容,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乐耳与被告沈铭、郭传林、杨克容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乐耳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乐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67元减半收取1283.5元,由原告周乐耳负担。审 判 长  周绪平审 判 员  毛炳泉人民陪审员  汪华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耿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