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孙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屯刑初字第0002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女,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高中文化,系黄山市屯溪区古德咖啡店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临安市。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15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续保。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刑诉(2014)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4日下午,黄山市屯溪区古德咖啡店的员工到黄山市屯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该店拖欠20余名员工2013年5月份工资共计51326元。该局立即开展调查并于2013年6月18日在该店门口张贴公告,要求该店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于2013年6月19日16时30分前来核实所拖欠的工资,未果。同年6月24日14时,黄山市屯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店下达并张贴《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孙某某于2013年6月27日11时30分前支付所欠工资,但其仍未支付,且无法取得联系。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庭审中举证如下: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工资单、领条、整改通知书等书证;证人霍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系黄山市屯溪区古德咖啡店(以下简称古德咖啡店)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6月14下午,古德咖啡店20余名员工到黄山市屯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投诉,称该店拖欠20多名员工2013年5月份工资共计51326元。随后该局展开调查,但无法与被告人孙某某取得联系。2013年6月18日,区人社局在古德咖啡店大门上张贴公告,要求该店负责人于2013年6月19日16时30分前来核实拖欠的员工工资总额。2013年6月24日,区人社局向古德咖啡店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该店于2013年6月27日11时30分前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期间,区人社局多次联系被告人孙某某,均未果。截至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仍未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且拒不执行区人社局作出的责令改正决定。另查明:2013年7月13日,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派出所民警在临安市锦城街道沙地路一无名棋牌室内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其随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3年9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的亲属代其支付拖欠的古德咖啡店员工5月份工资共计5132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区人社局出具的《关于黄山市屯溪区古德咖啡店拖欠员工工资情况的报告》、《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回证及照片、古德咖啡店工资发放表、员工工资领条等书证;证人霍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且已经付清所拖欠的工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小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