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原民初字第3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与丁成平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英,丁成平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原民初字第3273号原告张桂英,女,1942年3月26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被告丁成平,男,1984年4月15日,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原告张桂英诉被告丁成平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贵英诉称:被告院落西侧本有一条公用道路,路的北端有一大约9平方米的公用自来水房,不影响在这条道路上通行的机动车和村民。后被告在承包地内修建院落时没有经过村委会的同意私自拆毁自来水房并占为己有。近年来,被告每次放水时将整个路面两铁锹之宽消去,致使路面越来越窄,且被告在墙根处搁置滚石、砌砖码头和墙,故意设置障碍,阻止原告一家人出行,严重影响了原告家的正常生活。原告找被告协商解决遭拒,遂找村委会、镇司法所,但被告出尔反尔,并多次打伤原告。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拆除排除障碍,恢复道路原状。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争议路面的土地使用权归属表述不一,存在权属争议,应由���民政府进行确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桂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张桂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黑学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