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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柳市民二终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余柳红与柳州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柳红,柳州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覃利豪,巫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市民二终字第31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余柳红。委托代理人:何富国,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柳州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站路156号。法定代表人:王继雄,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柳州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邕路269号。负责人:程华,该分公司经理。一审被告:覃利豪。一审被告:巫伟。上诉人余柳红因与被上诉人柳州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及一审被告覃利豪、巫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二)字第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余柳红以与被上诉人柳州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及一审被告覃利豪、巫伟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柳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柳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25元(上诉人余柳红已预交),减半收取1012.5元,由上诉人余柳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 侦审 判 员  李婷婷代理审判员  丁立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艳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