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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行终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福庆与栾城县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栾城县国土资源局,赵福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石行终字第00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栾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栾城县裕泰路东头路北。法定代表人于振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文涛,栾城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校红剑,栾城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福庆。委托代理人赵永强,石家庄市炼油厂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冀东,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栾城县国土资源局注销被上诉人赵福庆集体土地使用权一案,2014年9月15日,栾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栾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栾城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栾城县人民法院(2014)栾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栾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卫审 判 员  任高彬代理审判员  魏其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于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