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朱艳奇与被告张维生、龚启芬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艳奇,张维生,龚启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朱艳奇,男。被告张维生,男。被告龚启芬,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艳奇与被告张维生、龚启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书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