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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朱艳奇与被告张维生、龚启芬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艳奇,张维生,龚启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朱艳奇,男。被告张维生,男。被告龚启芬,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艳奇与被告张维生、龚启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书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