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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南民初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汪宝银与刘宏伟、马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宝银,刘宏伟,马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商南民初字第00757号原告汪宝银。委托代理人邱新茂,男,商南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刘宏伟。被告马金英。原告汪宝银与被告刘宏伟、马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汪宝银的委托代理人邱新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宏伟、马金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汪宝银诉称,被告刘宏伟家庭经营房地产开发,由于资金紧缺,经其亲戚马晓斌介绍,向原告借款453000元,由于考虑到自己与马晓斌的朋友关系,便同意向原告借款。后原告将款项汇至马晓斌银行卡,由马晓斌转交给被告,2014年8月27日,刘宏伟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按月息三分支付利息,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借款偿还清结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刘宏伟、马金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刘宏伟在与马金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房地产开发资金紧缺,经其亲戚马晓斌介绍,向原告汪宝银借款,原告遂将款项汇至马晓斌银行卡,经马晓斌转交给刘宏伟。同年8月27日,刘宏伟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汪宝银现金肆拾伍万叁仟元整(453000)。按月息叁分计算”。因被告刘宏伟至今未予偿还该借款,原告即向本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该借款本金及利息。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刘宏伟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刘宏伟向原告出具453000元借条事实;2、当事人庭审陈述、马晓斌调查笔录两份,证明被告刘宏伟向原告汪宝银借款的金额、用途及时间、方式,马金英与刘宏伟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马金英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其与刘宏伟系夫妻关系的事实。由被告刘宏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汪宝银偿还所欠借款本金453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自2014年8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该借款执行清结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50元,由原告汪宝银承担450元,被告刘宏伟承担7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审 判 长 :郭松伟审 判 员 :徐铭雪人民陪审员 :王敦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 谭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