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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山东省莱西市百货总公司与宫本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省莱西市百货总公司,宫本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莱西市百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秀国,山东银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宫本基。上诉人山东省莱西市百货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宫本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嵇焕飞担任审判长并担任本案主审,代理审判员龙骞、代理审判员甘玉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省莱西市百货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省莱西市百货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省莱西市百货总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嵇焕飞代理审判员  龙 骞代理审判员  甘玉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庆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