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岳东与汪东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初字第95号原告岳东,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21日。委托代理人宋琳平,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被告汪东,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0日。委托代理人李文飞,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岳东诉汪东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东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4773元,减半应收42387元,经原告申请本院决定收取20000元,由原告岳东负担。审 判 长 杨卫东审 判 员 贺 斌代理审判员 谭晓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