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瑞炳与岳登毅,佛山市南海区久旺家具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炳,佛山市南海区久旺家具有限公司,岳登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258-1号原告:李瑞炳,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许光玉。委托代理人:许晓冰。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久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岳登毅。被告:岳登毅。上列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绍均。上列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锦明。上述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瑞炳于2015年1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炳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12.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小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官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