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杨佳林与北京顺欣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0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佳林,男,1973年1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顺欣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东方太阳城万晴园102号。法定代表人陈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岩,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志成,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北京顺欣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杨佳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顺欣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10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杨佳林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杨佳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佳林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顺欣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佳林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路代理审判员 巴晶焱代理审判员 蒙 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耿梦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