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召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贺元向与杨玉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元向,杨玉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召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反诉被告)贺元向,男,汉族,生于1955年4月25日。委托代理人史献,系南召县崔庄乡鱼池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反诉原告)杨玉峰,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19日。委托代理人陈连科,男,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贺元向与被告(反诉原告)杨玉峰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反诉被告)贺元向和被告(反诉原告)杨玉峰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诉及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贺元向与被告(反诉原告)杨玉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贺元向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杨玉峰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贺元向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杨玉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闫学东审判员 吴丰成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昌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