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县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李海明与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明,XXX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县民初字第336号原告李海明。委托代理人卢纲,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晓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委托代理人李桂彬,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海明与被告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7元,由原告李海明负担。审 判 长 王清信审 判 员 陈耀平人民陪审员 张世华二0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永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