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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2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文萍与张放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萍,张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126—1号原告文萍,女,1964年7月14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光山县斛山乡胡店村胡西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1152219640714666X。诉讼代理人吕佳,女,198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平桥区平桥镇中心大道87号,系原告的女儿。被告张放,男,199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平桥区平桥镇中心大道77号,身份证号码:411503199201180015。诉讼代理人徐留香,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萍诉被告张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吕寿春审判员  李玉华审判员  魏道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正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