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行审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08-27
案件名称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东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柘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东印;马晓连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柘行审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振超,男,系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刘东印,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柘城县。被申请执行人马晓连,女,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柘城县。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计生行政征收一案,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王天峰审判员 宋 静审判员 路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