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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刘美珍与王进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03号原告刘美珍。被告王进学。原告刘美珍诉被告王进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所借原告养父刘文奎10000元;2、本案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焦丽英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美珍及被告王进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王进学与原告养父刘文奎有经济往来,2011年5月21,被告从原告养父刘文奎处借款10000元,同时给刘文奎出具借据一份。刘文奎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付,2014年5月9日刘文奎去世被告也未偿还。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进学偿还原告刘美珍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王进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未提出执行申请,视为其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焦丽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