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张向红与王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红,王君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32号原告:张向红。被告:王君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红与被告王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向红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