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横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张向红与王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红,王君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32号原告:张向红。被告:王君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红与被告王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向红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