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枞执字第0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枞阳县支行与周乃宽、王飞兰、凌建、汪普生、周平、周桃红、周琴、江锡杰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枞阳县支行,周乃宽,王飞兰,凌建,汪普生,周平,周琴,周桃红,江锡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06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枞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负责人:余红彬,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乃宽,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王飞兰,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凌建,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汪普生,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周平,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周琴,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周桃红,男,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江锡杰,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二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另查明:周乃宽与王飞兰系夫妻关系,黄美利(公民身份号码××)系凌建之妻,周霞(公民身份号码××)系汪普生之妻,王红利(公民身份号码××)系周平之妻,汪林芝(公民身份号码××)系周桃红之妻,黄美利对凌建、周霞对汪普生、王红利对周平、汪林芝对周桃红的本案债务有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周乃宽、王飞兰、黄美利、凌建、周霞、汪普生、王红利、周平、汪林芝、周桃红、周琴、江锡杰的财产收入8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