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商)初字第16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金霞与北京世纪永泰经贸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霞,北京世纪永泰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商)初字第16769号原告马金霞,女,1962年4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世纪永泰经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3482174),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横一条3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经理。原告马金霞与被告北京世纪永泰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永泰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王淼淼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永才、卢桂萍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金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纪永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马金霞诉称:2002年12月,原告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木樨园支行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由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木樨园支行向原告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47600元购买夏利轿车(车牌号为京G558**),约定被告提供担保,原告向被告提供车辆抵押;原告已于2007年12月11日结清全部贷款和利息,根据物权法规定,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注销机动车牌号为京G558**的车辆抵押登记,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世纪永泰公司既未做出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13日,马金霞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木樨园支行借款用于购买汽车,借款金额为47600元,世纪永泰公司作为担保人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木樨园支行提供担保。2002年12月18日,涉案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世纪永泰公司。2007年12月11日,马金霞还清全部借款。至今,涉案车辆的抵押登记未解除。上述事实,有原告马金霞提供的发票、结清证明、机动车登记证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马金霞与世纪永泰公司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马金霞已按合同约定向银行清偿了全部贷款,债务已履行完毕,抵押权应同时消灭,世纪永泰公司应当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故马金霞请求判令世纪永泰公司办理注销机动车车牌号为京G558**车辆抵押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世纪永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在已经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马金霞与被告北京世纪永泰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办理注销机动车车牌号为京G558**的车辆抵押登记。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均由被告北京世纪永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淼淼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人民陪审员 卢桂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