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魏某某婚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1988年6月出���,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魏某某,男,1990年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徐某某与魏某某婚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月12日将申请人申请执行的(2014)陵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条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陵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条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