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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魏某某婚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1988年6月出���,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魏某某,男,1990年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徐某某与魏某某婚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月12日将申请人申请执行的(2014)陵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条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陵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条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