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执行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陈燕良与张玲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良,张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947号申请执行人陈燕良,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张玲玲,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陈燕良与被执行人张玲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狮民初字第01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富力桃园A11栋25层03号的房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环河路70号182号车位归申请执行人陈燕良所有。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强制执行,请求对上述房产、车位办理强制产权过户。因广州市白云区富力桃园A11栋25层03号的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向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云信用社办理贷款,在抵押关系解除之前,无法办理产权过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94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涉案房产具备产权过户的条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