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胡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2226号原告胡某,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宋某,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定于2015年1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攸县人民法院联星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南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利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