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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开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北京恒力联兴商贸有限公司与廊坊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恒力联兴商贸有限公司,廊坊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开民初字第2号原告:北京恒力联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西堡村委会北1000米。法定代表人:秦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万芳,副经理。被告:廊坊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恒力联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恒力联兴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恒力联兴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恒力联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28元,由原告北京恒力联兴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连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靳依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