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商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海刚与王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刚,王永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桐商初字第84-1号原告:王海刚。委托代理人:赵和平。被告:王永霞。原告王海刚诉被告王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王海刚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按原告王海刚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淼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