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高安市联合丁家瓷石矿与金某某、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联合丁家瓷石矿,金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联合丁家瓷石矿,地址:高安市。法定代表人:况利民,经理。被执行人金某某,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本市。申请执行人高安市联合丁家瓷石矿与被执行人金某某、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中民二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的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判决书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金某某、高某某银行存款3257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雪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