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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苏州万山锡业有限公司与天长市科茂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万山锡业有限公司,天长市科茂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万山锡业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凌港路78号。法定代表人:王更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天长市科茂电子有限公司,住天长市永丰镇农民工创业园。法定代表人:茅松云,该公司经理。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苏仲裁字第43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长市科茂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189.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陈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