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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林成德与林土伏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成德,林土伏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0号原告林成德,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吴金发,永春县横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土伏,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成德与被告林土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成德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成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林成德负担。审判员  刘建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