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交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武存信与孟劲松、锡林浩特市天安公交公司、内蒙古华新集团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存信,孟劲松,锡林浩特市天安公交公司,内蒙古华新集团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交保字第3号申请人武存信,男,汉族,1940年6月13日出生,现住锡林浩特市。被申请人孟劲松,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被申请人锡林浩特市天安公交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被申请人内蒙古华新集团公司。申请人武存信与被申请人孟劲松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武存信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锡林浩特市天安公交公司所有的由被申请人孟劲松驾驶的蒙h*****7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武存信用位于某甲街的自有房屋(房屋所有权证:锡盟房权证(98)字第5*******号)作为担保,且案外人武海用位于某乙街的自有房屋(房屋所有权证:锡盟房权证2007字第1******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存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锡林浩特市天安公交公司所有的由被申请人孟劲松驾驶的蒙h*****7号雅阁牌小型轿车车辆予以查封;二、对武存信位于某甲街的自有房屋(房屋所有权证:锡盟房产证(98)字第5*******号)予以查封;三、对武海位于某乙街的自有房屋房屋(房屋所有权证:锡盟房产证2007字第1*****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存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包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