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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上海方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大洲兴业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曹海扬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上海方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大洲兴业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曹海扬;陈钟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3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方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芸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大洲兴业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铁铭。原审被告曹海扬。原审被告陈钟。上诉人上海方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8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由于原审被告曹海杨、陈钟的原因,致使被上诉人有理由认为上诉人受让的债权已与上诉人无关,造成上诉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上诉人将曹海杨、陈钟列为本案被告符合法律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的,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故上诉人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XXX号XXX楼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或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先,根据上诉人诉状所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初步表面,上诉人先受让了案外人对被上诉人的债权,又由于资金原因联合原审被告曹海杨、陈钟为股东的上海诚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收购并同意该公司优先受偿,此后按上诉人所称因上海诚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伪造《债权转让通知书》致使被上诉人拒绝向上诉人支付款项。上诉人原审诉请虽仅要求依法确认对被上诉人的债权,但该债权的确认涉及上海诚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故将曹海杨、陈钟列为共同被告并非为规避管辖。其次,原审中上诉人增加了对原审被告曹海杨、陈钟的诉请,要求判令其对被上诉人的迟延给付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原审裁定仅以上诉人对原审被告曹海杨、陈钟并无具体、明确的诉请,不能以其住所地确定管辖为由,裁定移送的理由不当。最后,本案上诉人受让的债权是法院执行中的债权,作为债权转让合同的标的物货币,履行地点不明的,接受货币的一方可以视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松江区,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黄浦区。综上,原审法院既是本案合同履行地,也是被告之一住所地,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移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85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代理审判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