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高丹杜玉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丹,杜玉斌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34号原告:高丹,女,汉族,1977年11月21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码:21031119771121212X,住址:鞍山市千山区人民路395号18-300。被告:杜玉斌,男,汉族,1972年1月13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码:210302197201131833,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八卦街73栋1单元3层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丹与被告杜玉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丹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都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