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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被告王开会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37号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李成胜,系南部县农村信用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益成,系南部县农村信用联社员工。被告王开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开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月9日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 李 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怡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