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建军、刘建雄、李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建军,刘建雄,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844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市。法定代表人顾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静,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佳佳,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建军,男,汉族,1975年4月2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刘建雄,男,汉族,1978年1月2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李刚,男,汉族,1978年5月29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建军、刘建雄、李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学军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红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