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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建军、刘建雄、李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建军,刘建雄,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844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市。法定代表人顾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静,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佳佳,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建军,男,汉族,1975年4月2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刘建雄,男,汉族,1978年1月2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李刚,男,汉族,1978年5月29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建军、刘建雄、李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学军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红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