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刘加红与李兵兵、韩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红,李兵兵,韩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023号原告:刘加红,女,汉族,住五河县申集镇。委托代理人:王家明,五河县新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兵兵,男,汉族,住五河县城关镇。被告:韩锋,男,汉族,住南京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东海大道287、289号。负责人:鲍阳波,该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黄文清,该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刘加红与被告李兵兵、韩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加红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兵兵、韩锋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加红撤回对被告李兵兵、韩锋的起诉。审判员 杨代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莲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