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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粤通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吉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粤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吉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75号原告深圳市粤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7-5。法定代表人余庆锋。委托代理人古尚龙,男,汉族,1984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梅县。被告深圳市吉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70。被告徐斌,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粤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吉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粤通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粤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元,本院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毓纯书 记 员  陈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