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4年6月7日,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3年7月11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150元,剩余150元退回原告张某某。代理审判员 陈永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