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尹海玲与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海玲,薛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尹海玲。被执行人薛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莱山民一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建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