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洪梁与张水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梁,张水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97号原告洪梁。委托代理人陈乔麒,杭州市商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水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梁诉被告张水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洪梁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水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梁撤回对被告张水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洪梁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楼宇楠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楼宇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