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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洪梁与张水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梁,张水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97号原告洪梁。委托代理人陈乔麒,杭州市商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水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梁诉被告张水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洪梁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水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梁撤回对被告张水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洪梁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楼宇楠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楼宇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