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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诉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安庆实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宝顺薄板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安庆实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宝顺薄板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新星建材有限公司,张继军,卢正保,卢雨,吴新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诉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江涛。被申请人张家港安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正保。被申请人张家港宝顺薄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治升。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新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新红。被申请人张继军。被申请人卢正保。被申请人卢雨。被申请人吴新红。申请人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安庆实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宝顺薄板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新星建材有限公司、张继军、卢正保、卢雨、吴新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安庆实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宝顺薄板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新星建材有限公司、张继军、卢正保、卢雨、吴新红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安庆实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宝顺薄板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新星建材有限公司、张继军、卢正保、卢雨、吴新红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安审判员 钱满兴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天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