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李玉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刑初字第1317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玉良,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四川省资中县。2008年12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9年11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原犯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的余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2年12月19日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因本案于2013年4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15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12月18日被四川省自贡监狱收监执行刑罚。本院在审理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玉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过程中,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良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赖樟洪审 判 员 叶丽敏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 毅·?PAGE?2?··?PAGE?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