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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上海锡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锡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8幢A区409室。法定代表人王爱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护陇居委会1幢。法定代表人陈金楼,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锡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1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450849.44元以及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刘传龙审判员 仇国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