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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东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349号原告周某某,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孙某某,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1983年,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已成年。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孙某某未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登记结婚,2014年6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孩,已成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应和睦相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未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全军审 判 员  李绍绪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召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