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徐东梁与张晓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梁,张晓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249号原告徐东梁。委托代理人陈龙,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春兰,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东梁与被告张晓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东梁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东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465元,由原告徐东梁负担。审 判 员 袁 琴代理审判员 樊 蓉人民陪审员 谢建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静佳 来源:百度“”